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科学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系统部署了法治领域重点改革任务,为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健康权益,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的基本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律,溯源于中华法系深厚的法律文化,根植于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将刑事司法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作出顶层设计和一系列重大部署。2018年底,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吸收改革成果,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席审判程序、与监察法衔接等新制度新内容,推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领域出现许多值得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其逮捕、起诉、诉讼监督等基本职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开始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开展专题研究。立足刑事司法整体,结合检察机关职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是推动刑事诉讼立法修法的根本遵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必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修法各方面全过程,通过科学修法来加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等部署,都对刑事诉讼制度产生深刻影响。从检察工作角度看,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需要在立法上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设计。
三是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应当加快构建完善以人权保障为重点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在依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经过2012年和2018年两次修改,完善了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权保障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但实践中也还存在着辩护权保障不充分、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行使不规范、刑讯逼供时有发生等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聚焦人权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进一步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同时吸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试点工作经验,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断提升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水平
四是适应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以科学的立法更好促进犯罪治理。科学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是推进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占比大幅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劳教制度废止后,刑法修正案增设、补充了大量违反行政法规、应受刑事处罚的新罪名,行政犯总量大、增速快。当前刑诉法关于逮捕、起诉制度依然沿袭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设计。如果按照传统诉讼程序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不仅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也给涉案人员贴上了“犯罪标签”,不利于社会治理和个人回归正常生活。区分不同犯罪性质,健全程序出罪机制,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阶梯式治理结构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完善刑事诉讼法制的理论与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肩负重任、共担使命,通过思想碰撞、理念交流、专题研讨,一定能加深对刑事诉讼法制的理解,凝聚起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的强大合力。检察机关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进一步加强与法学理论界的交流协作,充分调研论证,依法提出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法建议,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